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博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8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而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驗結果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驗餘量0.298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996號卷第78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驗餘量1.3063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212號卷第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