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6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沈榮泉 送達代收人 魏翠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菘鶴數位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王阿美 (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三段五二二之七號六樓)為菘鶴數位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菘鶴數位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菘鶴數位有限公司(下稱菘鶴公司)共積欠營業稅新臺幣(下同)441,375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229,478元,已於民國101年5月7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命令解散登記在案,另該公司為1人股東兼董事之有限公司,董事 蔡裕潭 於99年7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皆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且經裁定准予備查在案。為利執行程序之進行及保全國家稅收之徵起,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蔡裕潭之配偶王阿美擔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蔡裕潭為菘鶴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且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菘鶴數位有限公司章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影本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677號、100年度司繼字第2748號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為處理菘鶴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因王阿美為蔡裕潭之配偶,且與蔡裕潭生前之戶籍地同一,對於其夫經營之菘鶴公司,後續相關稅捐文書送達事宜,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足資進行處理,是選派王阿美為菘鶴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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