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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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嘉凱土木包工業張琬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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