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
債權人 柯國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清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所請求之金額新台幣32萬元,其中所含本金及利息之金額各為何?(依民法規定,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為計息,故
本件所得計息者僅為尚欠之本金,所請求之32萬元中如有前所積欠之利息,應不得於本件再滾入本金一併請求利息)
㈡依兩造所立之借據,僅該借款25萬元係以利率6%計算利息,則本件依前項所陳報尚欠之本金,其中得依年利率6%計算之本金金額為何?其餘本金所請求之年利率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