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3號
原告 楊秋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叢正中 、 林志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拍定金額附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