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告 林玟慧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佑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56,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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