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告 林玟慧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高田佑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56,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