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
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德盛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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