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在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肆萬壹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肆萬零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B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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