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珍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捌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