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林惠萍相對人即失蹤人吳湘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湘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湘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縣○○市○○里○○鄰○○街○○○號)於中華民國99年09月0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吳湘雲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後,因新訂家事事件法公布並自民國101年06月01日施行,依該法第197條第2項本諸「程序從新原則」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而同法第74條更規定「宣告死亡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故原應以判決終結之本事件,依上列規定,自應改以裁定終結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吳湘雲於民國92年09月03日經發現失蹤,此後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前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家催第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已屆滿,然均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法聲請准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提出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完整矯正簡表、本院100年度家催第14號民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相對人吳湘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完整矯正簡表、本院100年度家催第14號民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登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等為證,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家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吳湘雲於民國92年09月03日被發現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因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七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五、經查相對人吳湘雲自民國92年09月03日被發現失蹤,是自該失蹤日開始計至民國99年09月03日為滿七年,依民法第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許家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