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16號聲請人 黃秀快 代理人 黃秀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杰正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5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