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蕭焜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煌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未保存建物嘉義縣義竹鄉○○村○○○00號,建號48-3棟次,磚造住房,面積80.99平方公尺;建號48-2棟次,磚造住房,面積82.81平方公尺,被告陳明煌與關係人 陳榮珠 各持分二分之一,而原告請求確認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房屋48-2棟次、48-3棟次,經本院依職權向嘉義縣稅捐稽徵處函查稅籍牌號分別為02250及11230,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民國103年1月22日嘉縣財稅房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至於課稅現值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00元及32,900元,亦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101年課稅明細表二份附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1738號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00元(計算式:【3700+32900】×被告持分2分之1=183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