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私文書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間某日起,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1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05、1143、1164、1560、1763、1877、187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