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一有期徒刑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