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犯變造特種文書及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三、另附表編號1所處之有期徒刑與編號2所處之拘役,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此部分即無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