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88號
原告 趙貫廷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被告 雷承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