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42號

原告 王柏三

被告 王英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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