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5,70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