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56號聲請人 葉明忠 上列聲請人葉明忠因與相對人 林建利 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又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繳納足夠之聲請費
,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