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年、5月、5月、3月及4月確定,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並於99年5月3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1659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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