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貳副、骰子陸顆、排尺捌枝、抽頭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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