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嘉榮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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