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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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嘉恩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嘉恩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