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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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張豐書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7月2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貳、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張豐書淡水信用合作社萬金分社110年5月29日8萬9,33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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