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98年度員簡字第2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簡字第29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8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於民國98年1
月8日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1紙為證,被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0
元,及自98年1月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
│發票日│面額│付款人│支票號碼│提示日│
├──────┼─────────┼──────────┼─────┼──────┤
│98年1月8日│新台幣10,000,000元│彰化商業銀行溪湖分行│CK0000000│98年1月8日│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