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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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建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
  附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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