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建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
附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