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七四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少連偵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成年人幫助兒童及少年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本件上訴人甲○○幫助少年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原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縱經加重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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