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771號債權人 張傑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芮綺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算之利息。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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