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異議人即債權人 莫越棋 異議人與債務人 周汶璇 (原名 周郁文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駁回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已提出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Line通話紀錄,且已逾一個月以上之期限,是原裁定以異議人未提出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之證明,尚有未洽,故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陳報其已提出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Line通話紀錄,迄已逾一個月以上之期限,並提出其他法院判決意旨供參,核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本院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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