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周怡穎 債務人鼎岳工程企業社丁睿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23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計算期間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鼎岳工程企業社即丁睿綱(原名 丁翊哲 )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87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96083元鼎岳工程企業社即丁睿綱(原名丁翊哲)自民國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796916元鼎岳工程企業社即丁睿綱(原名丁翊哲)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0000000元鼎岳工程企業社即丁睿綱(原名丁翊哲)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0000000元鼎岳工程企業社即丁睿綱(原名丁翊哲)自民國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鼎岳工程企業社即丁睿綱(原名丁翊哲)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875%乘以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96083元鼎岳工程企業社即丁睿綱(原名丁翊哲)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125%乘以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796916元鼎岳工程企業社即丁睿綱(原名丁翊哲)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125%乘以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0000000元鼎岳工程企業社即丁睿綱(原名丁翊哲)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125%乘以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0000000元鼎岳工程企業社即丁睿綱(原名丁翊哲)自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125%乘以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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