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55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陳櫻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里區○○路○○○○號,此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而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
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首揭條
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陳櫻蘭之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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