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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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陳宣羽 法定代理人 陳素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英傑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褒忠鄉○○村○○00○0號)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