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仲奎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吳綉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吳綉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壹拾柒萬零貳佰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拾肆萬零柒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拾肆萬零貳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