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7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丁○○
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零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丁○○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務人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