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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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毒偵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林弘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8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因認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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