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請人 陳榮智 即秀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秀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秀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7日清算完結,爰檢附呈報公司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函、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含股東出席簽到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102年度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登報公告等件為據,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次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秀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命令解散,並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0年10月11日80建三管字第288445號函撤銷公司登記,嗣該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6號卷宗核閱屬實。又秀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2年5月27日清算完結,並檢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含股東出席簽到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