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26號聲請人璟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麒 訴訟代理人 陳瑞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詹志鵬┌───────────────────────────────────────────────────┐│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紅福印刷企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85,430元│FK0000000│101年7月31日│││司│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