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15號聲請人 李明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詹志鵬┌──────────────────────────────────────────────────┐│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1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