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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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債務人 邱淑勤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 呂春心 債權人 黃國勛 債權人 吳暉章 債權人 陳靜玉 債權人 楊貴蘭 即永大當鋪債權人 彭啟樟 即南亞當鋪債權人 蘇盟舜 債權人 蔡政達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三、清償方案中關於「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每期第
1個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