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619號
原 告 張淑晶
原告與被告 徐偉哲 、 徐文彬 、 翁靜芬 、 謝仕鵬 、 謝瑞建 、 黃素娟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