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2,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