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乙○○
號被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南
3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 被告甲○○住臺
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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