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甲○○間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佰萬玖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