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他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王淑琍 律師
相 對 人 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蔡國書 即臺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關於准訴訟救助而暫免訴
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98年度店救字第7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並經本院98年度店勞調字第38號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
第三條約定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相對人之聲請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新臺幣(下同)2
,000元,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游士霈
計算書
項目金額備註
聲請費2,000元
合計2,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