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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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蘋果日報社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325,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5,29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博享
法官梁宏哲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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