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人聲請自本票到期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本票並無到期日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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