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7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受刑人欄內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受刑人欄內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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