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837號債權人午○○○債權人酉○○○○○○債權人巳○○債權人I○○○債權人申○○債權人天○○債權人蕭丑○○即丑○○債權人B○○債權人壬○○債權人甲○○債權人K○債權人未○債權人E○○債權人子○○債權人癸○債權人丑○○債權人地○○債權人己○○債權人戌○債權人宇0000000債權人庚○債權人黃○債權人J○債權人寅○○○債權人宙○○債權人G○○債權人A○○債權人H○○債權人戊○○債權人辛○○債權人辰○○債權人F○○債權人卯○○債權人D○○債權人丁○○債權人C○○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兼上列三十八人代理人玄○○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3樓
送達代收住彰化縣上列債權人午○○○、酉○○○○○○、巳○○、I○○○、申○○、天○○、蕭丑○○即丑○○、B○○、壬○○、甲○○、K○、未○、E○○、子○○、癸○、丑○○、地○○、己○○、戌○、宇0000000、庚○、黃○、J○、寅○○○、宙○○、G○○、A○○、H○○、戊○○、辛○○、辰○○、F○○、卯○○、D○○、丁○○、C○○、乙○○、丙○○、玄○○聲請對債務人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