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荷蘭家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佳駿 訴訟代理人 沈心硯 被告 周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係以維護回復住居安寧為由,依109年社區住戶大會決議,訴請被告遷離台南市○區○○00街00號及社區範圍,原告此項請求係命被告為一定之行為,核屬非財產權性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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