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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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550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昇鴻 即 吳政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昇鴻即吳政勲(債權人誤載為吳昇鴻即 吳政勳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南區辦公處,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